第三节 民间非营利组织特定业务的核算
一、捐赠收入的核算
(一) 捐赠的概念
捐赠属于非交换交易的一种,通常是指某个单位或个人(捐赠人)自愿地将现金或其他资产无偿地转让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受赠人),或者无偿地清偿或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受赠人)的负债。这里的其他资产包括债券、股票、产品、材料、设备、房屋、无形资产和劳务等。在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既可能作为受赠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也可能作为捐赠人,对其他单位或个人作出捐赠。
捐赠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 捐赠是无偿地转让资产或者取消负债,属于非交换交易。
2. 捐赠是自愿地转让资产或者取消负债等。捐赠是自愿的,从而将捐赠与如纳税、征收罚款等其他非交换交易区分开来。
3. 捐赠交易中资产或劳务的转让不属于所有者的投入或向所有者的分配。
判断某项交易是否是捐赠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应当将捐赠与受托代理交易等类似交易区分开来。
2. 可能某项交易的一部分属于捐赠交易,另一部分属于其他性质的交易。
3. 应当将政府补助收入与捐赠收入区分开来,分别核算和反映。
(二) 捐赠收入的分类
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对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捐赠收入为限定性捐赠收入;如果捐赠方对捐赠的使用没有设置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捐赠收入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
(三) 捐赠承诺
为了对捐赠进行正确地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区分捐赠与捐赠承诺。捐赠承诺是指捐赠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等。捐赠承诺不满足非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条件。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捐赠承诺,不应予以确认,但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四) 劳务捐赠
劳务捐赠是捐赠的一种,即捐赠人自愿地向受赠人无偿提供劳务。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五) 捐赠收入的账务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核算其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应当设置“捐赠收入”科目;并按照捐赠收入是否存在限制,在“捐赠收入”科目下设置“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分别核算限定性捐赠收入和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多个捐赠项目,还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在“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下按照捐赠项目的不同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捐赠收入”科目的贷方反映当期捐赠收入的实际发生额。在会计期末,应当将该科目中“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当期贷方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将该科目中“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当期贷方发生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科目。期末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1. 接受捐赠时,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比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2. 如果限定性捐赠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
3. 期末,将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例20-8】 20x9年4月2日,某社会团体收到乙企业捐赠款项。协议规定,乙企业向该社会团体捐赠54 000元,应当在协议签订当日转入该社会团体银行账户;该社会团体应当将这笔款项用于某项学术课题。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4 000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54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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