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一、所得税 |
第 2 页:二、长期股权投资 |
第 3 页:三、日后事项 |
第 4 页:四、合并报表 |
第 5 页:五、债务重组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第 6 页:六、收入 |
第 11 页:七、金融资产 |
第 12 页:八、资产组减值 |
一、所得税
甲公司2010年利润总额8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一直为25%,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00万元(全部与损益有关),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75万元(全部与损益有关),2008年与所得税有关的资料如下:
(1)2010年6月投入使用的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原价600万元,预计净产值5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会计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按10年直线法折旧而且不考虑净产值。
(2)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将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对外出租。甲公司对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该房地产账面余额为4000万元,未计提跌价准备,当日该房地产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12月31日该房地产公允价值为5200万元。税法规定该房地产从2011年1月起按40年直线法折旧而且不考虑净产值。
(3)2010年发生研发支出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于7月1日形成无形资产,2010年已摊销50万元,该无形资产年末计提减值准备100万元;其余500万元计入了当期管理费用。
(4)2010年10月购买B公司股票100万股,买价1000万元,发生交易费用5万元,年末该股票公允价值为1205万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甲公司筹建期间发生开办费1000万元,2008年1月开始生产经营时按会计准则规定一次摊销计入了管理费用,税法规定开办费自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分五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甲公司为乙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于2010年10月到期乙公司无力偿还,银行于2010年11月起诉甲公司和乙公司,至年末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估计最终判决结果很可能对本公司不利,2010年12月31日确认债务担保损失500万元,税法规定债务担保损失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2010年12月,甲公司与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股份支付协议,确认“应付职工薪酬”1500万元,该协议约定2015年以现金支付。税法规定该“应付职工薪酬”所确认的管理费用在实际支付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要求:
(1)计算甲公司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2)计算甲公司2010年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
(3)计算甲公司2010年所得税费用;
(4)做甲公司2010年所得税业务的会计分录(不做交纳所得税的分录)
(答案中以万元为计量单位)
答案:
应纳税所得额=8000+[(600-50)×10/55÷2-600÷10÷2]-(5200-5000)-50×50%-500×50%+100-1000÷5+500+1500=8000+20-200-25-250+100-200+500+1500=9445(万元)
应交所得税=9445×25%=2361.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600-50)×10/55÷2-600÷10÷2]+100-1000÷5+1500}×25%=35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5000-4000)+(5200-5000)+(1205-1005)] ×25%=350(万元)
所得税费用=2361.25-355+50=2006.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006.25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35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311.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35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