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
1.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
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教材例2-1】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2)支付加工费和税金
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 000+7 000)/(1-10%)=3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税额=30 000×10%=3 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7 000×17%=1 190(元)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应交消费税 3 00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出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7 000+3 000)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原材料 (20 000+7 000) 27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7 00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出售的
借:库存商品 (20 000+10 000) 3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30 000
【例题6·单选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24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2009年5月30日,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12万元、增值税2.04万元,另支付消费税28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2010年考题)
A.252 B.254.04 C.280 D.282.04
【答案】C
【解析】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消费税不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如果用于直接出售或者是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入收回物资成本。甲公司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240+12+28=280(万元)。
【例题7·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应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有( )。
A.支付的加工费
B.随同加工费支付的增值税
C.支付的收回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
D.支付的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
【答案】AD
【解析】随同加工费支付的增值税应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支付的收回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2.自行生产的存货
自行生产的存货的初始成本包括投入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直接人工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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