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
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
【例题14·计算分析题】2010年1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批准了管理层提出的客户忠诚度计划。该客户忠诚度计划为:持积分卡的客户在甲公司消费一定金额时,甲公司向其授予奖励积分,客户可以使用奖励积分(每一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0.01元)购买甲公司经营的任何一种商品;奖励积分自授予之日起3年内有效,过期作废。
2010年度,甲公司销售各类商品共计50 000万元(不包括客户使用奖励积分购买的商品,下同),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共计50 000万分,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共计20 000万分。
2010年年末,甲公司估计2010年度授予的奖励积分将有80%使用。
2011年客户使用奖励积分8 000万分,2011年年末,甲公司估计2010年度授予的奖励积分将有70%使用。
2012年客户使用奖励积分6 000万分,至2012年12月31日,2010年度授予的奖励积分剩余部分失效。
要求:
(1)计算甲公司2010年度授予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因销售商品应当确认的销售收入,以及因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应当确认的收入,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11年度因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应当确认的收入,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3)计算甲公司2012年度因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应当确认的收入,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答案】
(1)2010年授予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50 000×0.01=500(万元);销售商品应当确认的收入=50 000-50 000×0.01=49 500(万元),递延收益部分2010年确认的收入(因奖励积分部分确认的收入)=20 000÷(50 000×80%)×500=250(万元),2010年确认的收入=(50 000-500)+250=49 750(万元)。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9 500
递延收益 500
借:递延收益 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2)递延收益部分2011年累计确认的收入(因奖励积分部分累计确认的收入)=28 000÷(50 000×70%)×500=400(万元),2011年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应确认的收入=400-250=150(万元)。
借:递延收益 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3)最后一年应将剩余递延收益全部确认为收入,即2012年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应确认的收入=500-400=100(万元)。
借:递延收益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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