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1.除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例l5-9】甲公司于20×8年1月1日开始计提折旧的某设备,取得成本为2 000 000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假定计税时允许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列折旧,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与会计相同。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该企业不存在其他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
分析:
20×8年该项固定资产按照会计规定计提的折旧额为200 000元,计税时允许扣除的折旧额为400 000元,则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l 800 000元与其计税基础1 600 000元的差额构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0 000元[(1 800 000-1 600 000)×25%]。
2.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有些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出于各方面考虑,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主要包括:
(1)商誉的初始确认
商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享有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则减少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商誉,由此进入不断循环状态。
【例l5-10】甲公司以增发市场价值为60 000 000元的本企业普通股为对价购入乙公司l00%的净资产,假定该项企业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且乙公司原股东选择进行免税处理。购买日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如表15-1所示。
表15-1 单位:元
项 目 |
公允价值 |
计税基础 |
暂时性差异 |
固定资产 |
27 000 000 |
15 500 000 |
11 500 000 |
应收账款 |
21 000 000 |
21 000 000 |
0 |
存货 |
17 400 000 |
12 400 000 |
5 000 000 |
其他应付款 |
(3 000 000) |
0 |
(3 000 000) |
应付账款 |
(12 000 000) |
(12 000 000) |
O |
不包括递延所得税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 |
50 400 000 |
36 900 000 |
13 500 000 |
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项交易中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商誉的金额计算如下:
企业合并成本 60 000 000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50 40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3 000 000×25%) 750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16 500 000×25%) 4 125 000
考虑递延所得税后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 47 025 000
商誉 l2 975 000
所确认的商誉金额l2 975 000元与其计税基础0之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再进一步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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