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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资产减值
知识点一:资产减值的概念及其范围
(一)资产减值的概念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二)资产减值范围
1.属于本章涉及的资产减值范围
(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
(4)生产性生物资产;
(5)无形资产;
(6)商誉;
【特别提示】上述资产减值在以后持有期间不得转回,只有在处置时才能转出。
2.不属于本章涉及的资产减值范围
(1)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将该长期股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其现值(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特别提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2)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
【特别提示】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完工时转回。
(3)其他,包括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
【特别提示】上述减值在以后持有期间均可以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