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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存货
第一节 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一)外购的存货
(二)委托外单位加工取得的存货
【提示1】按税法规定,收回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再加工后的应税消费品出售时应缴纳消费税,之前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允许从中扣除,因此会计处理上,将加工环节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未来便可以直接抵扣销售时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贷方金额;而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的(或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出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也就不能抵扣前期缴纳金额,且消费税是价内税,所以加工环节的金额应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提示2】委托加工环节,委托方应交消费税的计算:
①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消费税=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
②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提示3】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考生应重点掌握增值税、消费税什么时候计入成本。此外委托加工存货入账成本的计算或构成要素是选择题的常见出题点。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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