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投资性房地产
【易错易混一】如何理解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和范围?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注意:(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2)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一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可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3)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比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
【易错易混二】对投资性房地产如何进行后续计量?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满足特定条件时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准则有关规定,对已出租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及计提减值准备。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科学合理的估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摊销和计提减值准备,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换为成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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