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处理。
一般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性证券的发行费用在溢价发行前提下冲抵溢价,如果溢价不够抵或面价发行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借:长期股权投资--第三方公司(合同或协议价)
贷:实收资本(形成的资本额)--投入方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倒挤)
4.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方式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参照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章节讲解处理。
【要点提示】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原则相似,考生可对比掌握。
(四)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
1.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成本法核算
(1)初始投资时的会计处理(见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的讲解)
(2)成本法下收到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
①宣告时: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②发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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