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第一节 概述
民间非盈利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通过筹集社会民间资金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等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公共产品的社会服务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作为与政府和企业并列的“第三部门”,是市场经济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各种具体组织形式的定义,规定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概念和特点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概念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是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连续、系统、综合地记录、计量和报告,以价值指标客观地反映业务活动过程,从而为业务管理和其他相关的管理工作提供信息。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特点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主要特点包括:
(1)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
(2)在采用历史成本计价的基础上,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基础;
(3)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资源提供者既不能享有组织的所有权,也不取得经济回报,因此,其会计要素不包括所有者权益和利润,而是设置了净资产这一要素;
(4)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因此设置了费用要素,而没有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要素。
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可理解性原则、配比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谨慎性原则、划分费用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以及重要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民间非盈利组织的会计要素
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 = 净资产
(一)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
1.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2.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产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3.净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二)反映业务成果的会计要素
会计等式为:收入-费用=净资产变动额
1.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
2.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流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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