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间非盈利组织特定业务的核算
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
(一)受托代理业务的概念
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受托代理过程。
(二)受托代理业务的界定
在受托代理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受托代理业务与其通常从事的捐赠活动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三)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
1.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时
借: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其中,受托代理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如果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受托代理资产的入账价值;
(2)如果受托代理资产为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应当视不同情况确定其入账价值;如果委托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托代理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托代理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托代理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2.在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时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受托代理资产
3.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如果为现金、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货币资金
(1)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受托代理负债
(2)转出时: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银行存款等
捐赠收入的核算
(一) 捐赠的概念
概念 |
捐赠属于非交换交易的一种,通常是指某个单位或个人(捐赠人)自愿地将现金或其他资产无偿地转让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受赠人),或者无偿地清偿或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受赠人)的负债 |
特征 |
(1)捐赠是无偿地转让资产或者取消负债,属于非交换交易;(2)捐赠是自愿地转让资产或者取消负债等;(3)捐赠交易中资产或劳务的转让不属于所有者的投入或向所有者的分配 |
关注 |
(1)应当将捐赠与受托代理交易等类似交易区分开来;(2)可能某项交易的一部分属于捐赠交易,另一部分属于其他性质的交易;(3)应当将政府补助收入与捐赠收入区分开来;(4)捐赠收入分为限定性捐赠收入和非限定性捐赠收入;(5)捐赠承诺不满足非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条件。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捐赠承诺,不应予以确认,但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
(二)捐赠收入的核算
1.接受捐赠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有限定用途)
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无限定用途)
2.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3.如果限定性捐赠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贷: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4.期末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贷:限定性净资产
借: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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