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间非盈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
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定要求
《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都必须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要求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完整。《会计法》还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设计师签名并盖章。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同时,《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也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出了类似的要求。依法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成为每个单位,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定职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意义
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捐赠人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向服务对象收取的服务费等,对象较广,涉及公众较多。而且这些资金提供者在提供资金以后不再享有所有权(如资产处置权、受益权、分配权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济资源、债务情况、收入、成本费用和现金流量情况。
(2)解脱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层的受托责任。
(3)为捐赠人、会员、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和民间非营利组织自身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4)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透明度,增强其社会公信力。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其中,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和核心,反映单位基本的财务状况、运营绩效和现金流量;会计报表附注是指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定会计期间业务活动以及财务、收入、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书面文字报告。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同时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编制会计报表附注,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侧重披露编制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已经在会计报表中得到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得到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内容。
关注566会计职称微信第一时间获取试题、内部资料等信息!
会计职称题库【手机题库下载】 | 微信搜索"566会计职称"
初级QQ群: | 中级QQ群: |
---|
相关推荐:
各地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补报名时间及入口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