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建造方式
(1)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即=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间接费用)
(2)出包方式下的会计核算
入账价值=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安装设备支出+分摊的待摊支出
在出包工程过程中可能还会发生一些共同的支出,如研究费用、监理费用等。在账务处理时应通过下列公式分配计入相应的工程项目中。
待摊支出分配率=累计发生的待摊支出/(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在安装设备支出)×100%
某工程应分配的待摊支出=某工程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和在安装设备支出合计×分配率
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范围
1.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按规定单独作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③改扩建期间的固定资产;
④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2.折旧计提范围的认定中易出错的项目
①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需计提折旧,而且折旧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②因大修理而停工的固定资产需要提取折旧,但折旧费用按正常的方式处理,即不一定就是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③替换设备要提折旧。
3.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前提条件
企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企业一旦选择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就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②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①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不提减值,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②一般分录
A.期末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B.期末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C.收取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D.计算应交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另外,采用此模式形成的初始入账成本应列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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