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贷:银行存款等
注:“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只反映面值;“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中不仅反映折溢价,还包括佣金、手续费等。
(二)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利息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贷: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期初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期末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期计提的利息(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本期收到的利息(分期付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和本金-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
(三)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公允价值)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相关链接: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
(四)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
借:银行存款等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原则
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原则,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大致相同。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2)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3)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
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应设置“贷款”科目对案规定发放的各种贷款(如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以及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贷款、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进行核算。一般企业的应收款项,通常设置“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核算。
与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有关的主要账务处理:
1.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
(1)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应收账款,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按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对重组债权进行处理。具体参见本书第十二章的相关内容。
2.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1)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
(3)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存在类似之处,例如,均要求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但是,也有一些不同之处,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入账金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可供出售外币股权投资因资产负债表日汇率变动形成的汇兑损益计入所有者权益等。
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的,应按债券的面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债券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可供出售债券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科目,按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额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金融资产之间重分类的处理
(1)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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