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四十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处置和重分类
(一)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银行存款(处置价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利息调整(或借方)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
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
投资收益(倒挤)(或借方)
(二)企业因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所允许的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提示】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遇到以下情况时可以例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记忆技巧,期限短】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记忆技巧,金额小】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记忆技巧,不是投资方的自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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