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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
(一)投资性房地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企业能够取得与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租金收入或增值收益;
2.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时点
1.用于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以租赁开始日为确认日。
2.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以企业管理当局就该事项作出正式书面决议的日期为准。
3.持有以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企业将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准备增值后转让的日期为准。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确认
1.总的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即企业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这点上与普通资产的核算标准相同。
2.不同取得渠道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成本构成
(1)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按买价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相关税费作为其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按建造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性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则上也是按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价值,符合其他相关准则规定的按照相应的准则规定予以确定。比如债务重组转入的投资性房地产就应按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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