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一、考试证件问题
(一)身份证丢失,需要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或带照片的身份证丢失证明。
(二)准考证上姓名和身份证号与身份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不一致时,请于10月15日至10月19日16:00前携带身份证及准考证到会计之家401(河西区广东路67号)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变更的,后果自负。
二、题型及考试时限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基础》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中级会计实务》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财务管理》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经济法》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关于考试时限:《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限为180分钟,其他科目均为150分钟。
三、答题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使用0.5-0.7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在答题卡、试题本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座次号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准考证号对应的信息点。将试题本上“试卷类型图案”揭下并粘贴到答题卡指定位置。
2.答客观试题时,使用2B铅笔填涂试题对应的信息点,修改时务必用橡皮擦干净。
3.答主观试题时,使用0.5-0.7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字体工整、笔迹清楚,严格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草稿纸、试题本上答题无效。
4.保持答题卡卡面清洁,禁止折叠,禁止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不得使用涂改液、胶带纸和修正带。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并核对考场座次表中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在该表签名处签名,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及手表放置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至考试结束,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 (手机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主动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和计算器。
三、考生只准携带0.5-0.7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2B铅笔、橡皮(长、宽、高相加不得超过5cm)、尺子和非立体式不带汉字储存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免套)进入考场和考试座位。
四、考生发现试题本、答题卡分发错误,试题本、答题卡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五、答题前,考生务必使用0.5-0.7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在答题卡、试题本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座次号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准考证号对应的信息点。将试题本上“试卷类型图案”揭下并粘贴到答题卡指定位置。
六、答客观试题时,须使用2B铅笔对准题号填涂信息点,修改时务必用橡皮擦干净。答主观试题时,使用0.5-0.7毫米的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字体工整、笔迹清楚,严格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草稿纸、试卷本上答题无效。保持答题卡卡面清洁,禁止折叠,禁止在本卡上做任何标记,不得使用涂改液、胶带纸和修正带。
七、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题本、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十、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座位坐错、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填涂错误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十一、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则同时废止。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一、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评价会计人才,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参加考试的考生。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对参加考试考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处理。
四、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五、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关科目的考试答案按无效处理:
1.未在答题卡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次号或未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的;
2.未在答题卡上准确粘贴“试卷类型图案”的;
3.对于主观试题,考生未使用黑色0.5-0.7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答题的;
4.对于客观试题,考生未按规定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的;
5.未在答题卡指定题号位置书写的答案,或者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
6.在答题卡上作明显标记的;
7.在试题本或草稿纸上答题的;
8.在答题卡上使用涂改(修改)液的;
9.在答题卡上作答字迹辨认不清的。
六、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取消相关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1.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
2.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3.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电子记事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4.故意损毁试题本或答题卡的;
5.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七、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停考两年,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计入我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库:
1.伪造学历或开具虚假证明的;,
2.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3.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4.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5.将试题本、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6.采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的;
7.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八、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九、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规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等,同时在违规违纪考生的答题卡指定位置填涂“违纪”标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违纪”记录,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