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2]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财政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相应专业考试人员层级进行复核,并与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为发放相应级别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的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够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8日
2012年12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下发通知,公布了2012年度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数线。具体为: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内蒙古分数线:财务管理50分,经济法50分,中级会计实务50分。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内蒙古分数线:经济法基础51分,初级会计实务:51分。
关于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经研究,现将《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二、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不得低于50分。按照《关于调整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参加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请各地区、各单位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后续工作和本年度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
全国会计考办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 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3026、6855267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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