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张晓1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学历中考高考考研专升本自考成考工程 一建二建一造二造一消二消安全会计经济师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会资格公务员教师人力社工
医学药师医师护士初级护师主管护师卫生资格临床
临床助理
中医
中医助理
口腔医师
金融基金证券银行期货外语四六级计算机等考软考
方案3: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20元。
在这种方式下,返还的现金属于赠送行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客得到20元的实惠,商场赠送的20元现金应不含个人所得税,是税后净收益,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和方案2一样,赠送现金的商场在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还需为消费者代扣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税额=100/(1+17%)×17%-50/(1+17%)×17%
=7.26(元)
个人所得税: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5元(计算方法同方案2)
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润总额=(100-50)/(1+17%)-20-5=17.74(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50)/(1+17%)×25%=10.68(元)
税后利润=17.74-10.68=7.06(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得出各方案综合税收负担比较如下表所示:
通过比较可以得出,从净利润角度看,第一种方案最优,第二种方案次之,第三种方案,即采取返还现金方式销售的方案最不可取。
相关推荐:2011会计职称《中级财务管理》模拟试题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