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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习题:第二章

考试吧提供了“2011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各章的基础习题”,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查漏补缺。

  五、综合题

  1、

  【正确答案】:(1)董事会审批的为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①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题中,为乙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为公司资产总额的40%;因此董事会无权审批该事项。②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本题中,涉及乙公司事项的无关联关系董事有8名(除董事A、董事B、董事C外),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有4名,未达到过半数的要求。

  (2)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吸收合并丁公司的决议不合法。①公司合并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②在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中的4项要点均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第一,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二,公司合并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第三,公司因合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第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甲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计划不合法。①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300万元(900÷3),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为330万元(5500×6%);②根据《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本题中,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数额为5500万元,因此由戊证券公司负责包销全部公司债券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4)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变更总经理的决议不合法。①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只有5名董事表决通过,低于董事会全体董事(11人)的半数。②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5)张某和孙某的具体情况均不符合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本题中,张某虽然没有直接在甲公司任职,但他是甲公司附属企业财务总监的直系亲属,不符合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最近一年内曾经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本题中,孙某作为持有甲已发行股份超过5%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虽然已经离职,但没有超过1年,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独立董事。

  【答案解析】:

  2、

  【正确答案】:(1)①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本题中,三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110万元,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0%。②货币出资总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在本题中,三个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为34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③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本题中,甲以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④甲、乙的出资期限符合规定,丙的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在本题中,丙的出资期限超过了2年。

  (2)①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②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③首次股东会由丙召集和主持。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④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⑤股东会的通知时间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①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②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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