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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题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 )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 )
3.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
4.某居民企业2008年度发生的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亏损额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的所得逐年弥补,但延续弥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12年。 ( )
5.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6.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 )
7.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 )
8.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不得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
9.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 ( )
10.企业自创商誉支出,不得计算摊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
11.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 )
12.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13.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抵免限额范围内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之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 )
14.企业承包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自该承包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
15.企业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凡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由受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 )
1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
17.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
18.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 )
19.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且加收的此项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20.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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