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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
1
[答案及解析]
(1)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由于15720×5‰=78.6(万元)<140×60%=84(万元),准予扣除78.6万元。
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用=1520-140+78.6=1458.6(万元)
(2)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销售费用: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 =15720×15%=2358(万元),实际发生额=700+140=84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销售费用=930(万元)
(3)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
企业直接向某学校捐赠4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60万元,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15720+18-10410-1730.75-1520-930-600-100=447.25(万元)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447.25×12%=53.67(万元),因此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6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53.67万元。
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53.67(万元)
(4)该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18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新技术开发费280万元可加计扣除50%。
该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15720-10410-1730.75-1458.6-930-600-53.67-280×50%=396.98(万元)
(5)该企业2010年应纳所得税额=396.98×25%=99.25(万元)。
2
[答案及解析]
(1)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销售费用:
广告费扣除限额 =(5000+200)×15%=780(万元),小于实际发生额900万元,本年度只能税前扣除780万元。
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销售费用=1340-900+780=1220(万元)
(2)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用: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用=960-30=930(万元)
(3)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财务费用: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财务费用=200×5%×9/12=7.5(万元)
(4)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
支付客户违约金20万元和法院诉讼费7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税收滞纳金3万元和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5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
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80-3-50=27(万元)
(5)该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投资收益34万元为免税收入。
企业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据实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工会经费的扣除限额=72×2%=1.44(万元)
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72×14%=10.08(万元)
职工的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72×2.5%=1.8(万元)
因此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16-1.44)+(15.16-10.08)=5.8(万元)
该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2200-320-1220-930-7.5-27+5.8-100=401.3(万元)
(6)该企业2010应纳所得税额=401.3×25%=100.33(万元)。
3.
[答案及解析]
该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是不正确的。具体有以下几处错误:
(1)税前列支的广告费不符合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当年的广告费扣除限额=5500×15%=825(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900万元超过了当年广告费的扣除限额,只能在税前列支825万元,所以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825=75(万元)。
(2)税前列支的管理费用不符合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发生额×60%=50×60%=30(万元)> 5500×5‰=27.5(万元),所以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7.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27.5=22.5(万元)。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支付给企业内其他部门的租金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用为960-50+27.5-50=887.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60-887.5=72.5(万元)。
(3)税前列支的财务费用不符合规定。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500×5%=25(万元);
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180-40+25=16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165=15(万元)。
(4)税前列支的营业外支出不符合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自然灾害地区的捐款80万元,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600×12%=72(万元)。
因逾期还贷向银行支付的罚息20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
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营业外支出=72+20=9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92=8(万元)。
(5)该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600+75+72.5+15+8=770.5(万元)。
(6)该企业2010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770.5×25%=192.63(万元)。
4.
[答案及解析]
(1)该企业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100+20+14)×25%=33.5(万元)
(2)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33.5×20/(100+20+14)=5(万元);在A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20×20%=4(万元),低于抵免限额,可以全额抵免。
(3)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33.5×14/(100+20+14)=3.5(万元);在B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14×30%=4.2(万元),高于抵免限额,按抵免限额3.5万元抵免。
(4)该居民企业2010年实际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33.5-4-3.5=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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