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同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顺公司)系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销售单价除标明为含税价格外,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产品销售为其主营业务。
同顺公司2009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12月5日,向甲企业销售材料一批,价款为350000元,该材料发出成本为250000元。当日收取面值为409500元的票据一张。
(2)12月10日,收到外单位租用本公司办公用房下一年度租金300000元,款项已收存银行。
(3)12月13日,向乙企业赊销A产品50件,单价为100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5000元。
(4)12月18日,丙企业要求退回本年11月25日购买的20件A产品。该产品销售单价为
100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5000元,其销售收入200000元已确认入账,价款尚未收取。经查明退货原因系发货错误,同意丙企业退货,并办理退货手续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5)12月21日,乙企业来函提出12月13日购买的A产品质量不完全合格。经协商同意按销售价款的10%给予折让,并办理退款手续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6)12月31日,计算本月应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188.8元,其中销售产品应交纳3722.3元,销售材料应交纳 466.5元;教育费附加1795.2元,其中销售产品应交纳1616.7元,销售材料应交纳 178.5元。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答案中的金额以元为单位;“应交税费”科目须写出二级和三级明细科目,其他科目可不写出明细科目)。
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某商品1000件,每件标价2000元,实际售价1800元(售价中不含增值税额),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交付给乙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
根据以下假定,分别编制甲公司收到款项时的会计分录。(不考虑成本的结转)
①乙公司在3月8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
②乙公司在3月19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
③乙公司在3月29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
4.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09年3月6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代销协议,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500件,A商品的单位成本为每件350元。代销协议规定,乙企业应按每件A商品585元(含增值税)的价格售给顾客,甲企业按不含增值税售价的10%向乙企业支付手续费。4月1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中注明:实际销售A商品400件,商品售价为200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0元。当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开具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6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支付的已扣除手续费的商品代销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企业如下会计分录:
(1)发出商品的会计分录。
(2)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增值税、手续费支出,以及结转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3)收到商品代销款的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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