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恒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额,所有劳务均属于工业性劳务。销售实现时结转销售成本。恒通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为主营业务。2009年12月,恒通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资料如下:
(1)12月1日,对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A公司,A公司已承诺付款。为及时收回货款,给予A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如下:2/10,1/20,n/30(假设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因素)。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5万元。12月19日,收到A公司支付的扣除所享受现金折扣金额后的款项,并存入银行。
(2)12月2日,收到B公司来函,要求对当年11月2日所购商品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恒通公司在该批商品售出时,已确认销售收入200万元,并收到款项)。经查核,该批商品外观存在质量问题。恒通公司同意了B公司提出的折让要求。当日,收到B公司交来的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并出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支付折让款项。
(3)12月14,与D公司签订合同,以现销方式向D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120万元,实际成本75万元,提货单已交D公司。款项已于当日收到,存入银行。
(4)12月15日,与E公司签订一项设备维修合同。该合同规定,该设备维修总价款为6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于维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结清。12月31日,该设备维修任务完成并经E公司验收合格。恒通公司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为20万元(均为维修人员工资)。12月31日,鉴于E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困难,恒通公司预计很可能收到的维修款为17.55万元(含增值税额)。
(5)12月25日,与F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代销商品一批。根据代销协议,恒通公司按代销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商品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该批商品的协议价2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实际成本为180万元。商品已运往F公司。12月31日,恒通公司收到F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列明已售出该批商品的20%,款项尚未收到。
(6)12月31日,与G公司签订一件特制商品的合同。该合同规定,商品总价款为8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自合同签订日起2个月内交货。合同签订日,收到C公司预付的款项40万元,并存入银行。商品制造工作尚未开始。
(7)12月31日,收到A公司退回的当月1日所购全部商品。经查核,该批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恒通公司同意了A公司的退货要求。当日,收到A公司交来的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支付退货款项。
要求:
(1)编制恒通公司12月份发生的上述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
(2)计算恒通公司12月份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2. 同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顺公司)系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销售单价除标明为含税价格外,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产品销售为其主营业务。
同顺公司2009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12月5日,向甲企业销售材料一批,价款为350000元,该材料发出成本为250000元。当日收取面值为409500元的票据一张。
(2)12月10日,收到外单位租用本公司办公用房下一年度租金300000元,款项已收存银行。
(3)12月13日,向乙企业赊销A产品50件,单价为100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5000元。
(4)12月18日,丙企业要求退回本年11月25日购买的20件A产品。该产品销售单价为
100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5000元,其销售收入200000元已确认入账,价款尚未收取。经查明退货原因系发货错误,同意丙企业退货,并办理退货手续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5)12月21日,乙企业来函提出12月13日购买的A产品质量不完全合格。经协商同意按销售价款的10%给予折让,并办理退款手续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6)12月31日,计算本月应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188.8元,其中销售产品应交纳3722.3元,销售材料应交纳 466.5元;教育费附加1795.2元,其中销售产品应交纳1616.7元,销售材料应交纳 178.5元。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答案中的金额以元为单位;“应交税费”科目须写出二级和三级明细科目,其他科目可不写出明细科目)。
3.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某商品1000件,每件标价2000元,实际售价1800元(售价中不含增值税额),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交付给乙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
根据以下假定,分别编制甲公司收到款项时的会计分录。(不考虑成本的结转)
①乙公司在3月8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
②乙公司在3月19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
③乙公司在3月29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
4. 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09年3月6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代销协议,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500件,A商品的单位成本为每件350元。代销协议规定,乙企业应按每件A商品585元(含增值税)的价格售给顾客,甲企业按不含增值税售价的10%向乙企业支付手续费。4月1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中注明:实际销售A商品400件,商品售价为200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0元。当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开具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6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支付的已扣除手续费的商品代销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企业如下会计分录:
(1)发出商品的会计分录。
(2)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增值税、手续费支出,以及结转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3)收到商品代销款的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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