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A企业为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提供劳务和销售商品均为主营业务,有关资料如下:
该企业2008年l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购进原材料一批。价款100000元,增值税率17%,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
(2)销售给B公司产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售价为300000元,收到B公司交来面值为351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销售成本为200000元;
(3)报废旧设备一台,原值为65000元,已提折旧为60000元,发生清理费用为1000元,取得残料变价收入为2000元,有关款项已通过银行结算完毕;
(4)B公司来函提出本月购买的产品中,有100000元的甲产品质量不完全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40000元的折让,经查明,符合原合同约定,同意B公司的要求,并办理退款手续和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5)2008年8月1日为客户研制一项产品,工期为6个月,合同收入330000元,到2008年l2月31日已发生成本220000元,已预收账款200000元,预计开发完成此项产品总成本为250000元。年未经专业测量师测量,产品的开发程度为85%;
(6)用银行存款支付本月管理费用18430元;
(7)转让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00000元,无公允价值变动,售价为101000元,收到款项存入银行。
(8)12月31日,购入C公司有表决权的股票100万股,占乙公司股份的25%,从而对C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重大影响。该股票每股买入价为8元,其中每股含已宣告分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0.20元;另外,A公司在购买股票时还支付相关税费10000元,款项均由银行存款支付(假定C公司2008年12月31日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200万元)。
(9)假定A企业12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元。
要求:
(1)编制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
(2)计算2008年12月份A企业利润表中以下项目的金额(要求列出计算过程)。
①营业利润;
②利润总额;
③净利润。
4. 大海公司2008年度和2009年度的有关资料如下:
(1)2008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400万元,本年利润总额为12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税法规定本年度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60万元;国库券利息收入为4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50万元。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2)2009年2月6日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2008年利润分配议案:按2008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80万元。
(3)2009年3月6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2008年利润分配方案:按2008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
要求:
(1)计算大海公司2008年度所得税费用,并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2)根据2009年2月6日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2008年利润分配议案,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3)根据2009年3月6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2008年利润分配方案,编制大海公司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的会计分录;需要编制利润分配各明细结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会计处理。
(4)计算年末未分配利润。
(除“所得税费用”和“应付股利”科目外,其他科目均需要写出二级明细科目。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5.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和提供安装劳务均为主营业务。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假定期初坏账准备的余额为0。2009年11月末实现会计利润总额1500万元,12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①12月1日,向A公司销售一批应税消费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2万元;商品已发出,货款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36万元。
②12月20日,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总额120万元,增值税额为20.4万元,货款尚未收到,该批商品销售成本为80万元。
③12月25日,B公司发现所购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予5%的销售折让。甲公司经查明后,同意给予折让并取得了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
④12月31日,确认设备安装劳务收入。该设备安装劳务合同总收入为200万元,预计合同总成本为140万元,合同价款在前期签订合同时已收取。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截至本年末,该劳务的累计完工进度为70%,前期已累计确认劳务收入50万元、劳务成本35万元。假定不考虑营业税。
⑤12月31日,计提专设销售部门固定资产折旧费。该固定资产为2004年12月3日购入,原值为15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24万元,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假定甲公司按年计提折旧。
⑥12月31日,计提并支付长期借款利息。该借款为2007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专门用于建造厂房的,本金为200万元,期限4年,年利率6%,每年末计提并支付利息。至2009年末工程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⑦12月31日,根据应收账款的余额40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
已知甲公司在2009年1至11月份收到国库券利息收入47万元;假定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为400万元,企业全年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为55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数为80万元,年末数为7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年初数为50万元,年末数为75万元。对于计提的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除上述事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
(1)编制甲公司12月份①至⑦项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09年利润总额。
(3)计算甲公司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额。
(4)计算甲公司2009年所得税费用并编制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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