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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试题及答案解析

200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试题及答案解析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预习指导汇总

  参考答案:

  (1)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境外所得)=950.4+43+62+20+0.2+(10-10÷10×4)=1081.6(万元)

  2006年度境内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1081.6×33%=356.93(万元)

  (2)境外收入应纳税所得额=20÷(1-20%)=25(万元)

  境外收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的所得税=25×33%=8.25(万元)

  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限额=(356.93+8.25)×[25÷(1081.6+25)]=8.25(万元)

  境外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额=20÷(1-20%)×20%=5(万元)

  境外所得应补缴所得税额=8.25-5=3.25(万元)

  (本问的简便算法:20÷(1-20%)×(33%-20%)=3.25(万元)

  (3)境内、境外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356.93+3.25=360.18(万元)

  2006年度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总额=360.18-285=75.18(万元)

  试题点评: 本题很多人认为三项经费也应该进行调整,其实题目并没有提示三项经费出现了问题,说明三项经费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记入了原先的应纳税所得额950.4万元中,不用进行调整,仅仅调整工资超支额就可以。这一点在叶青老师考前串讲中特意强调过。

  试题点评: 应试指南涉及内容:106页四计算题4、7。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0分)

  某市甲公司于2006年3月1日丢失一本普通发票。该公司于3月1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了发票遗失书面报告,并在该市报纸上公开声明作废。同年4月5日,市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2)将2002年度开具的发票存根联销毁;

  (3)有两张已作账务处理的发票票物不符。

  税务机关在对相关发票进行拍照和复印时,该公司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

  经税务机关核实,甲公司通过销毁发票存根联、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等手段,共计少缴税款30万元(占应纳税额的20%)。

  根据以上情况,市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补缴少缴的税款30万元外,还依法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甲公司一直拖延缴纳税款,市税务机关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局长批准于6月18日查封了甲公司的一处房产,准备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甲公司认为该房产已于4月22日抵押给乙公司作为合同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税务机关无权查封该房产。据此,甲公司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要求: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丢失发票的补救措施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说明理由。

  (2)甲公司拒绝税务机关对相关发票进行拍照和复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甲公司少缴税款30万元属于何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4)税务机关在甲公司拖延纳税款,经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查封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说明理由。

  (5)甲公司认为其房产已抵押,税务机关无权查封其房产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该公司于3月10日才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发票遗失书面报告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本题中,丢失发票的时间是2006年3月1日,因此在3月10日才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发票遗失书面报告是不符合规定的。(2007年教材p308页)

  (2)甲公司拒绝税务机关对相关发票进行拍照和复印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税务机关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2007年教材p308页)

  (3)甲公司少缴税款30万元属于偷税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该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本题中,偷税数额为30万元,占应纳税额比例为20%,“数额”标准和“比例”标准均达到了犯罪的界限,因此甲公司的偷税构成了犯罪。)

  (4)税务机关在甲公司拖延纳税款,经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可以查封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根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本题中,市税务机关已经责令其限期补缴少缴的税款,但甲公司仍未缴纳,那么经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可以查封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5)甲公司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本题中,市税务机关在同年4月5日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的甲欠税行为,而甲公司在4月22日将该房产抵押给乙公司作为合同担保,说明欠税的行为发生在该房产设定抵押之前,因此,税务机关有权查封其房产并以其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试题点评:本题第(1)问,甲公司在报纸上公开声明作废就可以了,不用同时在电视上公开;第(3)问中,由于题目没有要求说明理由,因此不用写理由,直接判断就可以。此题的考点虽然有些偏,但在叶青老师考前串讲中特意强调过,注意到的话解答起来应该不难。

  试题点评: 应试指南涉及内容:138页第17行、139页第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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