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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诉讼时效期限+诉讼管辖+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
马超与房东刘备商议租其在四川省成都市某区的120平米房屋一套,租期1年,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先预付半年租金。2015年7月1日,即半年后再支付剩余租金。双方签订租房合同后,马超搬入该房。2015年12月31日,马超在未支付刘备其余租金的情况下搬出该房,不知去向。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1.假设刘备从未向马超追要过其余租金,刘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应当最迟在( )前提起诉讼。
A.2016年7月1日
B.2016年12月31日
C.2017年1月1日
D.2017年12月31日
【答案】A
【解析】因当事人双方约定2015年7月1日支付剩余租金,所以房东刘备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为2015年7月1日。本题考查的是延付、拒付租金,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房东刘备最迟应于2016年7月1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A选项正确。
2.假设马超住所地为四川省甲市某区,刘备住所地为河南省南阳市某区,二人在重庆市某区签订租房合同,合同并未约定产生纠纷的诉讼管辖法院。刘备欲向马超提起诉讼,以下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 )。
A.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B.四川省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
C.四川省甲市某区人民法院
D.河南省南阳市某区人民法院
【答案】BC
【解析】本题当事人是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对特殊地域管辖权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四川省甲市某区)或者合同履行地(四川省成都市某区)法院管辖。因此BC选项正确。
3.刘备准备在马超的住所地甲市某区提起诉讼,不料该法院所在地由于2016年4月29日发生地震,无法办公,直至2016年8月29日才恢复办公,则刘备主张租金权利的诉讼时效届满日为( )。
A.2016年11月1日
B.2017年4月30日
C.2017年8月29日
D.2016年12月29日
【答案】A
【解析】本题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2016年4月29日发生的地震是不可抗力事件,并且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此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于地震发生日2016年4月29日起中止计算,直至2016年8月29日恢复办公日起继续计算,共暂停了4个月。所以诉讼时效届满日应在原基础上顺延4个月,即截止到2016年11月1日。因此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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