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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文丽: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及复习题二

相关链接:游文丽: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及复习题一

答案:

1.被保证人是出票人或承兑人。本倒是出票人甲、乙公司。

2.第一张票据的保证无效,因为保证只能记载于票据上或粘单上。除此而外,另外签订的保证合同,不具有票据法的保证效力;

3.C的行为不正确。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彼此承担连带责任,C有义务付清全部票款;

4.D可向被保证人乙以及前手行使追索权。

(七)A公司向B公司开除面值200万元的商业汇票,预付贷款,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

让给。C,同时甲、乙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字样,签名盖章,并在票据背书面注明“不得转让一字样。C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D,金额变成300万元,D背书转让给E时,将“背书人签章”与“被背书人名称”两栏的内容填倒了,E未注意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F,F背书转让给G,G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拒绝支付。

问题:1.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正确,若银行付款,是否应承担责任,持票人应于何时提示付款?

2.拒绝付款后,G可采用哪些方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3.票据金额由200万元变成300万元,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4.若F向G付款后,F向C行使追索权,C可否拒绝承担责任?

5.若C向D付款后,C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6.若A以合同撤销为由,认定预付货款行为无效,拒绝付款,理由是否成立?

7.若A公司认为本公司出票时是由于出纳个人的酒醉行为造成的,以出纳行为无效为由,拒绝付款是否成立?

8.以上背转让过程中,均未注明背书日期,是否会影响背书的效力?

答案:

1.银行拒绝付款正确。因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与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审查汇票的诸项背书是否连续。D背书转让时,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名称两项位置错误,导致背书不连续,故付款人必须拒绝付款。若银行代为付款,因恶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持票人G应于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拒绝付款后,G可以取得拒绝付款证明,3日内向其前手发出追索通知,行使追索权。

追索对象包括其所有前手,即包括F、E、D、C、甲、乙、B、A.

追索金额包括了3部分。(教材P160)

3.其责任由票据变造人C承担,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C应为变造的文义负责。

4.C可以拒绝承担责任,因为C作为背书人注明“禁止背书”的,如其后手背书转让,C对其直接被背书人D以外的其他一切后手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当事人,不负担责任(教材P155)。

5.C可以向自己的前手,即保证人甲、乙背书人B、出票人A行使追索权。(理由见教材P160)

6.A的理由不成立。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具体见教材P152)。

7.A以出纳酒醉后出票,行为无效为由拒付,不能成立。虽然出纳的出票行为无效,但签发的票据本身有效。

第一,票据行为彼此之间独立,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第二,票据是要式证券,只要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齐全,形式上满足法定要求,票据仍然有效。

8.不影响,因为背书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记录如否,不影响背书效力,只要背书人签章,背书人名称两项绝对记载事项齐全,则背书有效。

 

(八)某上市公司打字员在打印公司内部文件过程中了解到本公司2004年的经营状况很好,每股盈利水平很高,估计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旦公布,公司股票价格将会大幅度拉升,与本公司出纳串通,开出商业汇票到银行贴现,用贴现取得的资金大量购入本公司股票。以其盈利。

问题:打字员和出纳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答案:

属于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

 

(九)甲、乙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甲向乙赊购A商品价值l000万元.采用定金担保方式,

甲于2004年11月15日开出现金支票,支付定金90万元:同时合同还规定,任何一方

违约,应向对方按总标的15%支付违约金。由于乙违约,给甲造成损失;甲对乙提起诉讼。

问题:1.若乙违约给甲造成损失220万元,此案应如何处理?

2.若甲的损失为270万元,其中50万元的损失是因为甲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而导致扩大的损失额。此案应如何处理?

3.若乙违约给甲造成损失110万元,甲另外还要求乙支付不低于100万元的赔偿金,是否合法?

答案:

1.(1)当事人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定金条款,但由于二者在目的、功能、性质等方面具有共性而不能并用.甲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若甲选择违约金条款,乙本应向甲支付违约金150万元(1000×15%),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甲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到220万元。

(3)若甲选择定金条款,首先乙应该向甲双倍返还定金共180万元,但返还的定金不足以补偿给甲造成的损失;其次,甲可以要求乙再差额支付赔偿金共40万元(220-180)。

2.提示:(1)扩大的损失部分无权要求乙赔偿;

(2)剩余的220万元损失按第1问处理。

3.提示:不合法。因为无论选择定金或违约金条款,乙向甲返还的定金或支付的违约金足以弥补甲的损失,故不能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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