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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

(二)诉讼时效(P23)
1、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力的法定期间,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4年)。
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注意多选题):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例题1】张某于2001年12月1日从A公司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2001年12月10日在首次使用时因产品质量问题身体受到伤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张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间为(    )。
A、2001年12月1日至2002年12月1日
B、2001年12月1日至2003年12月1日
C、2001年12月10日至2002年12月10日
D、2001年12月10日至2003年12月10日
【答案】C
【例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有(    )。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拒付租金的
    C、拒不履行买卖合同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的
【答案】ABD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案例】2002年1月1日,甲企业从乙银行的100万元贷款到期,甲企业拒绝还本付息。乙银行可以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乙银行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即人民法院无法强制甲企业偿还),但乙银行要求甲企业还本付息的实体权利,即乙银行的债权并没有丧失。
3、保护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981年1月1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期间:
(1)如果乙公司于1991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在2年内(1991年1月1日-1993年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诉讼请求权。尽管乙公司丧失了诉讼请求权,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因此乙公司仍可以请求甲公司予以赔偿。
(2)如果乙公司于2002年1月1日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81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撤销权的时效:(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自“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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