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一、当期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二、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
如果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教材例l5-12】丙公司20×9年9月取得的某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为2 000 000元,20×9年12月31日,其公允价值为2 400 000元。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分析:
会计期末在确认400 000元(2 400 000-2 000 000)的公允价值变动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0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 000
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0 000×25%) 1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0 000
三、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不包括企业合并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所得税影响。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教材例l5-13】丁公司20×8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12 000 000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
该公司20×8年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别的有:
(1)20×7年12月31日取得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6 000 000元,使用年限为l0年,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处理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
(2)向关联企业捐赠现金2 000 000元。
(3)当年度发生研究开发支出5 000 000元,较上年度增长20%。其中3 000 000元予以资本化;截至20×8年12月31日,该研发资产仍在开发过程中。税法规定,企业费用化的研究开发支出按150%税前扣除,资本化的研究开发支出按资本化金额的l50%确定应予摊销的金额。
(4)应付违反环保法规定罚款l 000 000元。
(5)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300 000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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