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
1.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表见代表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会计工作交接的相关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基础、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3.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会计档案销毁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4. 答案:√
四、简答题
1.【答案】
(1)A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有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收款人名称并非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在B公司背书转让过程中,B公司是背书人,C公司是被背书人。
(3)A公司签发的支票不能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而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4)付款银行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可以,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本案中,该支票的出票日为8月20日,C公司于9月1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提示期限,因此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2.【答案】
(1)发票拆开携带到异地使用错误。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开使用发票,更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2)开票时采用采用各联次金额不一次复写的方式,导致企业少计收入,其行为属于偷税,且偷税数额超过1万元,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超过10%,已构成偷税罪。应依法追回所偷税款,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开具的发票应该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该公司加盖公司公章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答案】
(1)会计张某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即办理调动手续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管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为止。
五、综合题
【答案】
(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本案中,B企业并不知道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郭某超越了内部权限,因此郭某的代表行为有效,买卖合同成立有效。
(2)A企业有权在6月5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由于A企业有确切证据证明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A企业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3)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为7月10日,所以保证人C的保证期间为2004年7月11日—2005年1月10日。
(4)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C企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5)C企业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裁定的(适用于一般保证),或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适用于连带保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C企业的保证期间为2004年7月11日—2005年1月10日。债权人A直到2002年3月1日才要求连带保证人C承担保证责任,已超出了保证期间,C的保证责任免除。因此,C企业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