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02年9月,A、B、C、D四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亿元。
(1)2006年1月,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依法变更为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其中,甲公司全体股东作为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甲公司的资产以及债权债务全部由乙公司承继(截至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亿元) ,乙公司的实收股份总额为2.1亿元。
(2)乙公司的监事会共有11人,其中职工代表3人,均是通过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3)乙公司的董事刘某拥有该公司200万元的股份,2006年2月,刘某与转让其股份中的40万股,第二年,刘某欲再次转让其股份50万股。
(4)2006年2月28日,乙公司为奖励本公司职工的辛勤工作,特采取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法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乙公司现有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1500万股的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时,收购股份的资金系从公司的税前利润中支出的,且拟于2007年3月3日,将该股份转让给公司职工。
(5)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于2006年4月24日召开股东大会,于是在4月3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公司分立的事宜)通知各股东。会上,就公司分立的事宜,全体股东进行了决议,当时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共持有乙公司股份15000万股,(乙公司共发行股份20000万股)。其中,10000万股持赞同意见,另有持有5000万股的股东反对该决议。于是,乙公司通过了该项决议,决定实行分立。另外,临时提出发行债券的事项交会议进行讨论,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了该项决议。
(6)乙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成员9人,2006年5月12日通知全体董事召开董事会,2006年5月20日,董事实到7人,作出某项决议时,有4人同意,于是,董事会认为已超过实到7人的半数,所以决议有效。
(7)因乙公司业务需要,在山西设立分公司,为此,乙公司特地到乙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006年7月通过分公司向其董事会秘书王某提供了50万元的借款。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张某认为其股东人数不足五人,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无效,张某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公司的股份总额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乙公司的监事会构成是否正确?多长时间要召开一次监事会?为什么?
(4)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刘某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5)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6)根据本题要点(5)所述内容,乙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时间及做出的两个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7)根据本题要点(6)所述内容,董事会的召集及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8)根据本题要点(7)所述内容,乙公司设立分公司到乙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是否正确?向王某提供借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9)假设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董事长不履行召集和主持的职务时,乙公司的补救措施有哪些?并说明理由。
(10)假如甲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
(1)张某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本题中的发起人为四人,符合法律规定。
(2)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本题中的实收股本总额2.1亿元则高过了公司净资产的2亿元。
(3)乙公司的监事会构成不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4)刘某转让股份的行为无效。因为刘某作为乙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006年2月,刘某的转让行为有效,但这时刘某持有的股份只剩下160万股,那么,在第二年,其转让的股份则不得超过160×25%=40万股。所以,再次转让50万股超过了法定限额40万股,不符合法律规定。
(5)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三处不合法。其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其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而本题中乙公司则超出了这一数额。其二,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而不是税前利润。其三,公司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而按照本题中的时间(2006年2月28日—2007年3月3日),已经超过一年。
(6)乙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时间有效。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在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所以,本题中的时间(4月3日—4月24日)是正确的。至于股东大会做出的分立决议是无效的。因为,依前一小题,公司在2006年4月24日时,尚未将其收购的股份转让给职工,那么公司自身持有本公司股份1500万股,而公司自身所持有的股份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持赞同票中的1500万股是无效的表决,那么赞同的比例就达不到2/3以上。所以,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是无效的。至于临时提出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在表面上虽已过半数,符合表决比例,但是,这个议题却不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通知给各股东的事项,依《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因此,该决议无效。
(7)首先,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本题中,时间没有在十日前,即2006年5月10日以前通知,而且也没有通知监事参加。其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中的做法符合规定。再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董事会(实际到会)的董事人数的过半数。
(8)不正确。乙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而是在总公司的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向王某提供借款的行为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9)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0)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006年6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
(1)2006年1月,甲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
(2)2006年2月,甲公司拟申请股票上市。当时,甲公司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拟发行股份总数为2000万股,其中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 00万股。
(3)甲公司的股票成功上市后,该公司财务总监王某当年转让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部分股票。
(4)2006年4月,甲公司为其控股股东A公司的2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甲公司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为15000万股,其中包括A企业所持的6000万股。A企业未参与表决,其他股东的赞成票为5000万股,反对票为4000万股。
(5)连续90日以上持有甲公司股份18万股的股东李某,认为该公司董事王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于是,于2006年5月20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6月18日,李某还未收到监事会的答复,遂以公司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6)为甲公司出具2005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06年3月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甲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E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丁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6年3月15日购买了A公司股票1万股。
(7)B公司将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甲上市公司。具体做法为:B公司与甲公司的发起人股东F国有企业(本题下称“F企业”)订立协议,受让F企业持有的甲公司51%的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前,甲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此事项。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F企业必须在3日内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收购协议在未获得上述机构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B公司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为了减少B公司控制甲公司的成本,B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甲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H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采取募集设立,那么甲公司可否按照分期缴纳出资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内逐步缴足?为什么?
(2)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甲公司能否申请股票上市?请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王某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大会能否通过为A企业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述内容,李某起诉行为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6)陈某、丁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7)B公司收购甲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不能按照分期缴纳出资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内逐步缴足。因为《公司法》规定,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额,而募集设立的则不允许。
(2)甲公司不能申请股票上市。首先公司的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而本题中只有2000万元是不符合规定的。另外,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而本题中甲公司公开发行的比例不足。
(3)王某的转让行为无效。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本题中,甲公司的股票上市后,王某在当年即转让其所持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
(4)甲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本题中,接受担保的A企业未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9000万股)的半数以上通过。
(5)本题考查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李某起诉董事王某的行为有以下不合法之处:第一,本题中,李某连续持有股份仅为九十日(法律规定为180日),不合法,另外,李某持有的股份仅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9%(18/2000=0.9%),不足1%(法律规定为1%),所以,李某不具备资格。第二,李某向监事会求助,2006年5月20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到2006年6月18日,时间间隔尚未达到法定的三十日,就自行起诉是不合法的。第三,李某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是不对的,而应以李某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6)陈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甲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丁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丁某为E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故买卖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7)B公司收购甲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 安排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B公司收购甲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B公司收购甲公司不用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② 由F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B公司履行报告义务,而非F企业。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
③ 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 收购行为完成后,B公司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⑤ B公司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甲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方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9.甲上市公司于2001年上市,有关信息资料如下:
(1)2002年5月甲公司成功发行了3年期公司债券12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800万元。该公司截止2004年5月的净资产额为8000万元,计划于2004年10月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2)2003年9月,甲公司董事会秘书刘某私下将其本人所有的一部汽车卖给了甲公司。获得价款20万元。
(3)2006年2月,甲公司的监事赵某由于身体原因,不再担任监事职务。2006年7月,赵某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
(4)2006年4月,甲公司拥有净资产5000万元,决定向B公司投资3000万元,而在B公司控股70%的股东王某恰好是甲公司的董事,甲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向B公司投资的事项。据悉,甲公司共有董事13人,实际出席的董事7人(包括王某),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全票通过该项投资计划。于是,甲公司向B公司投资3000万元。
(5)2006年5月,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8000万元,甲公司为C公司(资产负债率85%)提供了1200万元的担保,2006年6月,甲公司又为其控股股东A公司提供了2000万元的担保。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多少?
(2)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董事会秘书刘某转让汽车的行为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
(3)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赵某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甲公司的投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述内容,甲公司提供的担保须经哪些程序的确认方能实施?
【答案】
(1)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本题中,公司净资产8000万元,所以债券累计余额总计3200(8000×40%=3200)万元,而公司于2002年发行的三年期债券尚未清偿,所以,本次发行债券最高不得超过2000(3200-1200=2000)万元。
(2)董事会秘书刘某转让汽车的行为无效。《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所以,刘某在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汽车转让给公司的行为不合法,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赵某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无效。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中,2006年2月监事赵某离职,到2006年7月尚未达到半年,所以不得转让。
(4)《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本题中,董事会召开的人数首先不满足要求,因为董事人数总数13人的过半数应为7人,本题中虽然也有7人表示同意,但是其中包含了王某本人的一票,而这一票是不能计入有效出席人数的。所以,出席的董事会人数不符合条件,甲公司所作出的投资行为自然不合法。
(5)首先,依据证监会、银监会于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均须先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本题中,甲公司为资产负债率85%的C公司提供1200万元的担保,2006年6月,又为其控股股东A公司提供了2000万元的担保的行为均须先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其次,依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题中,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8000万元,两次担保的数额合计3200万元,超过了资产总额的30%,即8000×30%=2400万元。那么,该决议须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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