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某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4月5日,管理人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价值为250万元,其中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60万元。债权人甲的破产债权为56万元,其他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合计为110万元。由于管理人决定解除该企业与乙所签的一份合同,给乙造成了84万元的经济损失。该企业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欠交税金35万元。4月10日,管理人又查明: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前3个月内,该企业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4月25日,该财产已全部追回。该企业破产费用共计30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的破产财产的数额;
(2)计算该企业的破产债权的数额;
(3)说明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
(4)计算甲能获得清偿的数额。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答案】
(1)该企业的破产财产为:250+80=330(万元);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该企业的破产债权为:60+56+110+84+55+35=400(万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如下:
首先,该厂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60万元,先用来清偿银行贷款60万元;
其次,银行行使优先权后剩余破产财产270 万元(330-60=270),先用来支付破产费用30 万元;
再次,支付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剩余240 万元(270-30=240)清偿其他债权,清偿顺序为:支付欠发的职工工资55万元;支付欠交的税款35万元;剩余150万元(240-55-35=150)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250万元。
(4)甲可获得的清偿额为:
150/250×56=33.6(万元)
16.某市长峰机械厂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该厂于某年8 月14 日向当地法院提交书面破产申请,法院于8 月20 日裁定受理,并于8 月23 日将裁定书面通知该厂,9 月5 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 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接管该厂。在11 月12 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该厂的财产、债务等情况汇报如下:
(一)该厂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2675 万元。其中包括:(1)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60 万元;(2)9 月18 日管理人发现该厂于上一年度11 月5 日无偿转让作价为140 万元的财产,遂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并于10 日25 日将该财产全部追回;(3)该厂综合办公楼价值800 万元,已用于对欠乙企业货款500 万元的抵押担保,款项尚未支付。
(二)该厂全部债务为7246 万元,其中包括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40 万元、欠交税款80 万元;管理人于9 月15 日解除了该厂与甲企业所签的一份合同,给甲企业造成了120 万元的经济损失。
(三)其中,诉讼费20 万元,管理人报酬20 万元,律师费等费用30 万元,评估费30 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15 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该厂的破产申请人、受理时间、宣告破产的条件、管理人的产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如何召开?
(4)本破产案件中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如何清偿?
(5)说明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
(6)债权人甲企业的破产债权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多少?
【答案】
(1)该厂的破产申请人、受理时间、宣告破产的条件、管理人的产生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因此该厂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提出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或者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 日内送达申请人,25 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该厂于某年8 月14 日向当地法院提交书面破产申请,法院于8 月20 日裁定受理,在法定的15日内,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8 月23 日将裁定书面通知该厂,在法定的5 日内,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9 月5 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在法定25 日内,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在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有: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 日内召开。具体的召开时间及地点应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公告中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管理人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的基本情况等。
(4)本破产案件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有:诉讼费20 万元、评估费30 万元、管理人报酬20 万元、律师费等费用30 万元,共计100 万元。本破产案件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是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15 万元。以上的100 万元破产费用和15 万元的共益债务应当先以该厂的变价财产清偿,剩余的再清偿其他债权。
(5)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如下:首先,该厂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60 万元,先用来清偿银行贷款260万元,800 万元的综合办公楼先用来清偿乙企业的500 万元货款,剩余的300 万元用来清偿其他债权;其次,银行和乙企业行使优先权后剩余破产财产1915 万元,先用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15 万元;再次,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剩余1800 万元清偿其他债权,清偿顺序为:支付欠发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40 万元;支付欠交的税款80 万元;剩余1480 万元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6051 万元。
(6)债权人甲企业的破产债权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29.35 万元:因为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即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在该顺序中占债权总额的比例进行清偿。剩余财产为1480 万元,在本顺序中的债权有6051万元,因此清偿比例为(1480/6051×100%)=24.46%,甲公司的破产债权为120 万元,按24.46%的清偿比例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29.35 万元。
17.某年3 月1 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3 月10日 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一)甲公司资产总额为5600 万元(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3200 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 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820 万元;
(二)负债总额为11000 万元。其中:
1、流动负债的情况为:应付职工工资180 万元,未交税金220 万元;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 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20 万元。
2、应付账款640 万元,包括但不限于:
(1)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 万元。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5 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2)应付丙公司到期货款180 万元,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
(3)应付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200 万元。
(三)甲公司的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 万元被分公司的负责人在上一年度末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四)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 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五)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40 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3)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置?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说明如何分配?
(6)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说明理由。如果是破产债权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金额保留至元)?并列出计算过程。
【答案】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存款、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属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措施依法应当中止,甲公司的办公楼作为破产财产,乙公司的货款作为破产债权按破产程序予以清偿。
(2)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因此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并且是对甲公司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破产债权。
(3)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依法应当追回,计入破产财产用于破产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分公司的负责人将账外资金90 万元作为奖金予以私分,属于利用职权侵占的企业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依法应予以追回,计入破产财产进行破产分配。
(4)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破产管理人依法应当要求其补缴出资额80 万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使企业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依法应当补缴出资不实部分的出资额80 万元,并计入破产财产进行破产分配。
(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为5770 万元。依法应按下列顺序分配:首先,由对甲公司特定财产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评估为3200 万的厂房先清偿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 万元;机器设备评估作价820 万元先清偿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20 万元和丙公司到期货款180 万元。其次,用剩余的4670 万元优先支付破产费用40 万元。再次,用剩余的4630 万元支付职工工资180 万元,未交税金220 万元。最后,用剩余的4230 万元支付普通债权9500 万元(11000-180-220-500-420-180)。
(6)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属于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丁公司的货款虽然尚未到期,但是依破产法的规定视为到期,丁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具体的计算公式为:200×4230/9500=89.0526 万元
18.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议乙改变该批木板的用途,同时向乙承诺适当降低木板的售价。乙同意甲的建议,但要求再延期一个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
在此期间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履行。于是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同时通知了乙、丙。乙、丁经协商达成协议,乙给丁开出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丁持该汇票向银行要求付款,因乙在该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不足银行不予支付。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标的物质量的履行规则?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是否对丁有效?并说明理由。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行使何种票据权利?行使的程序是什么?
【答案】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时通知了乙,所以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第一,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第二,发出追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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