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公司委派采购员李某到某果园收购苹果,签发支票一张,其金额和收款人,授权李某根据果园收购的实际情况填写,但明确告知支票的金额最多可以填写30万元,否则将超出公司目前在银行的存款额。支票的用途栏写明“收购苹果”。该公司并给李某出具了明确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然而,李某听信某私营企业老板张某之言,企图利用短短的时间差,先做一笔彩电批发生意,赚取相当利润后,再到果园收购苹果。于是,该两人将支票金额填写为150万元,收款人栏填写了张某企业的名称,再由张某以其企业的名义背书给某五金交电批发公司。所购买的彩电转手成功后,全部款项被李某和张某卷逃。当某五金交电公司将张某提交的支票送银行结算时,因甲公司账户上存款额不足而被退票。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题中所述支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某和张某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答案】
(1)该支票有效。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虽为绝对应记载事项,但经出票人授权的,可以补记。本案中的出票人甲公司已对李某明确授权,经李某补记后,该支票形式要件齐全。又因票据属要式行为,只要形式要件齐全,李某滥用补记权的行为,不影响该支票的效力。
(2)本案中的空白支票,虽经出票人甲公司授权补记,但李某滥用代理权,故意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资金,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张某唆使李某共同作案,应一并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李、张二人的行为已对出票人甲公司构成损害,应依法对甲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因为甲公司是该支票的出票人,应当承担签发空头支票的责任。银行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甲公司处以罚款。
23.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并分别说明理由。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7)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乙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不安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本题中乙公司仅仅是听信了甲公司竞争对手的片面之词。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其履行义务的地点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3)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后,其毁损、灭失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4)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当货物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发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的泥石流灾害属于不可抗力。
乙公司可以请求返还运费。根据合同法,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要求返还。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根据合同法,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时,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7)丙银行不可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该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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