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及解析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点击: 更新:2007-11-9 9:30:14
五、简答题 1.答案: (1)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2)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执行董事甲。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4)符合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应该经过股东会的决议。 (5)该公司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2.答案: (1)可以招聘A厂厂长。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也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招聘。 (2)不能决定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国有工业企业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3)不符合法律规定 ①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②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六、综合题 1.答案 (1)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2)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等的登记工作。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应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3)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 该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供货商有权要求该公司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该公司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4)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5)应当签名并盖章。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2.答案: (1)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免除责任。 (3)应返还预付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措施等。 (4)法院不应受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应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而不应向法院起诉。 考试吧诚信推荐: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远程网络辅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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