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某广告公司2008年1月1日开业经营,从事广告服务和广告代理业务。次年5月,税务机关多次通知该公司尽快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该公司均以无利润为由,拒不申报。当税务机关派员进行稽查时,该公司才提供如下纳税资料:2008年广告业务收入1000万元;缴纳营业税50万元;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万元,广告业务支出400万元;管理费用400万元,其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费200万元(使用年限5年,不考虑净残值),财务费用110万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25万元,赞助支出10万元。该公司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1000-50-5-400-400-110-25-10=0(元)
要求: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分析该公司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正确?
(2)如不正确,请指出错误之处,并列出步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正确计算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分析指出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标准答案: (1)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不正确。
(2)错误如下:
① 固定资产购置费应5年摊销,本年折旧费200/5=40万元,超标准列支额160万元(200-4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
②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25万元,赞助支出10万元,均属于不得扣除项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③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160+35=195(万元)
或: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400-400-110+160=195(万元)
(3)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195×25%=48.75(万元)
(4)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犯罪行为。
① 偷税数额=48.75(万元)
② 应纳税额=50+5+48.75=103.75(万元)
③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48.75÷103.75×100% ≈47%
④ 处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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