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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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某化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化妆品。2008年4月6日,该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结清3月份应缴纳税款。4月20日,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3月份纳税情况实施税务稽核时,发现以下情况:
(1)连同化妆品一同销售的特制包装盒收入(含增值税)9360元,未纳入增值税、消费税销售额中。生产特制包装盒发生的进项税额已在3月份销项税额中抵扣。
(2)外购一批用于生产化妆品的原料并验收入库,支付货款(含增值税)35100元,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100元。经核查,该批原料因管理不善已被盗窃,但其进项税额已从3月份销项税额中抵扣。
(3)将新开发的化妆品40箱作为样品用于新产品发布会,会后全部赠送与会人员,该批样品未计入销售收入。生产该批样品发生的进项税额已在3月份销项税额中抵扣。化妆品每箱市场销售价格(含增值税)315.9元。
已知:化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
(1)计算该公司3月份应补缴增值税税额。
(2)计算该公司3月份应补缴消费税税额。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标准答案: (1)该公司3月份应补缴增值税税额=9360÷(1+17%)×17%+5100+(40×315.9)÷(1+17%)×17%=8296(元)
(2)该公司3月份应补缴消费税税额=9360÷(1+17%)×30%+(40×315.9)÷(1+17%)×30%=5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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