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0分)
[综合题答案]
(1)该企业的做法有以下错误之处:
①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小汽车,由于货物已经发出并办妥了托收手续,应计入当期销项税额。
②购进原材料的保险费用、装卸费用不能按7%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③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原材料金额中的运输费用部分不能按17%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2)当期应纳增值税=(450×17%+102)-[3.4+10.2+20×7%+1.2+2×7%-(35-2.79)×17%-2.79÷(1-7%)×7%]=167.85(万元)
应补缴增值税=167.85-91.05=76.80(万元)
(3)当期应纳消费税=(450+600)×9%=94.50(万元)
应补缴消费税=94.50-54=40.50(万元)
(4)少申报缴纳的税款=76.80+40.50=117.30(万元)
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167.85+94.50=262.35(万元)
少申报缴纳的税款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44.71% [(117.30÷262.35)×100%]
该企业2009年3月故意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属于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此外,由于该企业少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合计金额为117.30万元,但占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金额比例为44.71%,其行为构成了偷税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教材P285)
(5)如果该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教材P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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