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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题
1.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
2.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经出票人作出证明,银行可以受理。( )
3.票据上所谓的“伪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
4.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
5.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结算,但不得提取现金。( )
6.除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外,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
7.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
8.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
9.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可以透支。( )
10.当事人采用托收承付办理结算,采用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 )
11.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
12.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
13.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
14.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15.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
16.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
17.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
18.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的被背书人享有票据权利。( )
19.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
20.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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