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某国有机电设备制造企业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向税务机关申报:2008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950.4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55万元。
在对该企业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时,税务机关发现如下问题,要求该企业纠正后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公益性捐赠支出150万元全部在税前扣除;
(2)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金62万元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又重复扣除;
(3)将违法经营罚款20万元、税收滞纳金0.2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从境外取得税后利润20万元(境外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为20%),未补缴企业所得税。
已知: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境内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2)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境外所得税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3)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总额。
[案例1答案]
(1)境内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950.4+(150-1000×12%)+62+20+0.2]×25%=265.65(万元)
(2)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20÷(1-20%)×(25%-20%)=1.25(万元)
(3)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总额=265.65+1.25-255=11.90(万元)
[案例2]
甲歌舞团拟举办一场大型演出,与乙演出公司签订协议,由乙演出公司作为经纪人负责宣传策划,地点选择在丙体育馆,三方商定:(1)支付丙体育馆场租8万元,由丙体育馆负责售票;(2)甲歌舞团支付乙演出公司经纪费10万元;(3)门票收入共50万元。
已知:文化体育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租赁业、代理服务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
要求:计算甲歌舞团、乙演出公司和丙体育馆各自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案例2答案]
(1)甲歌舞团应纳营业税=(50-8-10)×3%=0.96(万元)
[解析1]歌舞团应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P153)
[解析2]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丙体育馆)为扣缴义务人。(P150)
(2)乙演出公司应纳营业税=10×5%=0.50(万元)
[解析1]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收入应按代理业缴纳营业税。(P153)
[解析2]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应纳税款由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单位的,不由售票者扣缴税款。(P150)
(3)丙体育馆应纳营业税=8×5%=0.40(万元)
[解析]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的场租收入应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P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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