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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巩固题及答案(2)

来源:考试吧 2016-03-02 9:26:28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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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类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选定的答案,按答题卡要求,用28铅笔填涂答卡中相应信息点。每小题全部选对得满分,少选得相应分值,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81)

  甲公司于2015年3月10 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4月1 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乙公司于4月10 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5月5日甲公司向中国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5月10日甲公司在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5月20日丙公司在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30日丁公司在与正达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正达公司。6月10 日,持票人正达公司向中国银行提示付款,中国银行以“丁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正达公司于6月12 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6月20 日向丁公司、丙公司、乙公司、甲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其中,丁公司以正达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丙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甲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以正达公司应当首先向丁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下列关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B: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承兑人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C:

  付款人在承兑汇票时,不得附有条件 ;承兑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D: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到期之日起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答案:A,B,D

  解析: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82) 下列关于汇票背书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 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B: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行为无效

  D: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解析: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83) 下列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B: 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C:

  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D: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答案:B

  解析:

  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84)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如果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承兑银行可以向持票人拒绝付款

  B: 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

  C: 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三计收利息

  D: 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答案:B,D

  解析: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85) 在持票人正达公司行使追索权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成立

  B: 乙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成立

  C: 丙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成立

  D: 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成立

  答案:A,B,D

  解析:

  ①甲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追索金额包括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②乙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③丙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④丁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 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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