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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知识点(4)

来源:考试吧 2016-4-7 9:53:26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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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知识点汇总

  四、法的分类

2016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知识点(4) 

  五、各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之间的关系(★★★)

  (一)横向关系VS纵向关系

  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民告民”);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针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民告官”)。

  (二)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仲裁or民事诉讼(或裁或审)

  1.申请仲裁的前提:存在有效仲裁协议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装傻”),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裁后不得再裁或再诉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复议VS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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