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0分)
下面是甲上市公司近几年发生的一些事实(假设甲上市公司的股票每股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
(一)甲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2年5月6日由乙企业、丙企业等7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2005年8月9日甲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甲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
(二)2006年9月5日,乙企业将所持甲上市公司股份680万股转让给了X公司,从而使X公司持有甲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00万股。直到同年9月15日,X公司未向甲上市公司报告。
(三)2006年10月6日,甲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定。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丙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为甲上市公司出具2007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张某,在2008年3月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甲上市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
(五)丁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王某认为甲上市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8年3月15日购买了甲上市公司股票1万股。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 X公司未向甲上市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甲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和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注册会计师张某买卖甲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丁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王某买卖甲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
(1)甲上市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甲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32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7.88%,故甲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2) X公司未向甲上市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X公司持有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达6.06%,应当向甲上市公司报告。
(3)甲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甲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题中,根据控股股东丙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
(4)张某买卖甲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甲上市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
(5)王某买卖甲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李某为丁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故买卖甲上市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