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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经济法》考试考前密押5套题(1)

来源:考试吧 2009-03-23 16:47:23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五、综合题

  1、答案: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的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是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①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货物的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②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担保证责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因此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物——办公用房,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7)如果甲公司不是用自己的房产而是用第三人的房产作抵押担保的,第三人或丁公司为甲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不能互相追偿。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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