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答案:
(1)红太阳公司全体股东约定公司利润分配比例分别为50%、20%和30%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2)红太阳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每2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审查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红太阳公司在利润分配前,按照公司利润的5%提取了法定公益金不合法,按照公司利润的10%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利润分配前,应当按照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同时,新公司法取消了法定公益金。
(4)长城公司在登记时,红太阳公司实际出资30万元,另外20万元出资在长城公司登记后1年内缴足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5)红太阳公司规定,长城公司成立后的债权债务由长城公司单独负责,红太阳公司不承担责任合法。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答案: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农场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定金担保方式,约定的数额25万元,为主合同标的额的16.67%,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农场实际给付定金。因此,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农场给付25万元定金虽然合法,但该定金合同未生效。
(2)乙农场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甲乙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并且也未协商一致。因此,乙农场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能够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而甲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达50万元,已超过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农场继续履行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丙公司不应对乙农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则丙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不应对乙农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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