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2006年3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展览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展览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展览设备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照合同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月3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由C银行承兑和付款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于3月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l0日,B公司未向A公司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B公司仍未交货,A公司遂于3月18日另行购买了设备,并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但不同意A公司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要求。
3月9日,D公司取得的上述汇票不慎被盗,同日,D公司到C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3月10日,王某用盗得的上述汇票以D公司的名义向E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并以D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作为支付购买汽车的价款。3月12日,E公司为支付F公司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5曰,F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汇票被伪造为由拒绝支付票款。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王某以D公司的名义将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在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D公司已采取的挂失止付补救措施是否可以补救其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5)C银行以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汇票被伪造为由拒绝支付票款,指出C银行拒绝付款的这两个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6)持票人F公司被拒绝付款后,能否对D公司、王某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标准答案:
(1)A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B公司未在3月l0日按期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因此A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2)不符合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3)王某的行为无效。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王某的行为属于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4)D公司已采取的挂失止付措施不可以补救其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在本案中,D公司于3月9日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没有在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因此,挂失止付通知书自第13曰起失效。F公司于4月5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D公司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已经失效。
(5)①c银行拒绝付款的两个理由均不成立。 首先,C银行以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付款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般不受原因关系(买卖合同)的影响。 在本题中,持票人F公司通过背书方式依法取得汇票,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承兑人C银行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 其次,C银行以票据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②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 额0.7‰的罚款。
(6)①持票人不能对D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②持票人不能对王某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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