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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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第 56 题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委托乙加工6台仪表柜,制作报酬共计3000元,甲方负责提供原材料,限期5个月交货,以备科研急用。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制作仪表柜所需的全部原材料。乙方在检验原材料时,发现原材料质量不合格,但考虑到两单位的关系,未提出异议。乙方生产出4台仪表柜后,因其他任务较紧,怕无法按期完成定作任务,便私自自行将另外2台仪表柜的加工制作委托给丙方承揽加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收货后发现交付的6台仪表柜均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本无法使用,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经查:已交4台仪表柜质量不合格确实与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合格有关。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已交货的6台仪表柜质量不合格,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2)乙方私自委托丙方加工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1)已交货的4台仪表质量不合格应由乙方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案中乙发现原材料质量不合要求后,没有及时通知定作方更换,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作不符合要求的仪表柜,因此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2)乙方私自委托丙方加工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方将主要工作交给丙方加工前应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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