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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精选模拟(2)

  第 58 题 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乙企业是甲企业向银行借款的保证人,乙企业在得知甲企业的破产案件被受理且银行没有申报债权的情况后,决定将按照保证责任的范围申报破产债权,已知此时乙还未承担保证责任。丙企业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由于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一再要求甲企业以部分财产偿还所欠丙企业的未到期债务,甲企业同意了丙企业的要求,并进行了清偿。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企业能否按照保证责任范围去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2)甲企业提前偿还丙企业未到期债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因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其破产案件前有以下事项:

  (1)甲公司的债权人乙公司因追索甲公司所欠的150万元货款,在一个月前已经起诉甲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2)甲公司欠当地丙银行贷款1000万元,甲以一套设备作抵押,该设备当前价值80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尚在审理中的诉讼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2)如果甲公司被宣告破产,破产财产分配时乙公司的该诉讼仍未审结,那么150万元的货款应如何受偿?说明理由。

  (3)如果甲公司被宣告破产,丙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应如何受偿?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1)乙企业可以按照保证责任范围去申报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2)甲企业提前偿还丙企业未到期债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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