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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随章练习题(5)

[导读]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5月14至15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习题”,更多资料请访问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www.exam8.com/zige/kuaiji/)。
第 11 页: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婚姻(婚姻法)、收养(收养法)、监护(民法通则)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合同法(分则)》列明的有名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履行。根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也不能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又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可供参照时,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担保法律制度。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选项A错误。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选项B错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选项C错误。

  4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主合同变更后,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根据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主合同的变更加重了甲企业的债务,因此保证人对加重的2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仍应对原先的1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5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证责任。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求偿。

  6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期间的确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7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的设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作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而房屋则属于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登记的抵押物。

  8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质权的设立时间。根据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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