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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随章练习题(5)

[导读]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5月14至15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习题”,更多资料请访问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www.exam8.com/zige/kuaiji/)。
第 11 页:参考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标的。合同的标的有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一共有四类: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

  2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要约撤销。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成立的情形。选项A对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应该视为新要约,不能视为合同成立;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由于选项D并没有提示要约人是否通知,因此应该认定合同成立。

  4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可撤销合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5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6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约定不明的规定。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就交货地和付款地而言,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交货地,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付款地。

  7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是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B选项错误的原因是“中止”而不是“终止”,前者的意思是“中间停止”,就是“暂停”;后者的意思是“终点停止”,就是“结束”。D选项中,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无须对方同意。

  8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保全措施。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撤销。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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